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当借款人借款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天数时,债权人即可将债权零对价转让给借贷宝平台,并委托借贷宝平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实现其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由于法院要求每笔债权单独诉讼,且都要进行公告,故平台不再代收诉讼费,将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向出借人收取相应的诉讼服务费相关费用,该诉讼服务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材料制作费等。根据法院诉讼流程,一审审理期限3-6个月,二审审理期限3个月,如被告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送达,需增加60天公告期。

  • 一、一审诉讼相关费用

    一审诉讼相关费用收取标准为:一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含公告费、材料制作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1、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由原告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债权转让时未还本金、利息、罚息的总额为A)
    债权转让时未还本金、利息、罚息的总额区间(A)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元)
    A ≤ 1万 固定收取50
    1万< A ≤10万 A*2.5%-200
    10万< A ≤20万 A*2%+300
    20万< A≤ 50万 A*1.5%+1300
    50万< A≤ 100万 A*1%+3800
    100万< A≤ 200万 A*0.9%+4800
    200万< A≤ 500万 A*0.8%+6800
    500万< A≤ 1000万 A*0.7%+11800
    1000万< A≤ 2000万 A*0.6%+21800
    A > 2000万 A*0.5%+41800
    2、公告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如借款人(被告)失联或者住址不详,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送达。按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办法》,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费用为每件260元,裁判文书的公告费用为每件300元,共计560元。
    3、材料制作费
    提起诉讼后,需要准备案件证据,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约60元。
    4.其他费用
    一审判决后,如果出借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申请上诉至二审。同时法院在诉讼执行阶段,会涉及到执行公告费和财产拍卖评估鉴定等费用。出借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还会产生财产保全等相关费用。相应的收取标准如下:
  • 二、二审诉讼相关费用

    二审诉讼相关费用收取标准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含公告费、材料制作费等)。具体如下:
    1、二审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计算规则是:一审判决的数额*相对应的比例(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比例相同)。
    2、公告费
    与一审公告费的收费标准相同。
    3、材料制作费
    进行二审诉讼,需要准备相关诉讼材料,由此产生的材料制作费用。
    4.其他费用
    进行二审诉讼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等。
  • 三、执行相关费用

    具体包含以下费用:
    1、执行公告费
    法院在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时会将执行法律文书进行公告。一般而言,执行文书的公告费为每件300元
    2、拍卖评估鉴定费
    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进行拍卖时,法院会向申请人按照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预先收取部分评估鉴定费。该项费用按照评估公司的实际收费进行代收。
    3、其他费用
    申请执行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等。
  • 四、财产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出借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借款人的存款、股票、房屋、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出借人如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要交纳申请费和担保金。该项费用不包含在平台收取的诉讼相关费用中,由平台另行收取。具体如下
    1、申请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费标准为: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交纳的申请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且交纳后不退回。
    2、担保金: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对于申请人无力提供相等金额担保,但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20%的现金作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