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成功催回全部或部分款项的,甲方自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赏金费率向乙方支付赏金,即甲方支付的赏金金额=债务回款金额*赏金费率。债务回款金额系指在委托催收期间,借款人偿还甲方债务的金额。
4.2 委托催收以借款人为单位发起,即甲方对该借款人项下的所有逾期超过45天的债权进行一揽子委托。委托催收信息发布后,在委托催收期间内甲方对该借款人项下其他逾期达到45天的债权将自动计入委托催收范围。
4.3 委托催收信息发布后,乙方接受委托的,甲方不得再进行展期操作。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销账的,应按照销账金额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赏金费率所得金额向乙方先行支付赏金后进行相关的操作。
5.2本次委托催收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全部债务,如甲方未撤回委托催收信息或未变更赏金费率的,视为甲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赏金费率、委托期限(30天)和截至委托期限届满之日次日借款人的未清偿债务金额继续发布委托催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