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情节类型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节时,出借人可自助下载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借款前

  • 窃取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及证件注册借贷宝账户借款,逾期不还;

  • 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及证件,注册借贷宝账号,逾期不还;

  • 采用窃取或购买等方式或得他人个人身份证信息,注册小号,之后向其他人员出售小号。

二、借款中

  • 虚构个人信息: 借款人在线下建立QQ群、微信群,与出借人线下联系,虚构自己的职业、单位、收入、财产等信息,骗取出借人的信任,获得借款,逾期不还。

  • 虚构借款用途: 借款人线下建立QQ群、微信群等,与出借人线下联系,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误导他人出借,借款人借入资金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致使借款不能返还;或用于约定用途但与实际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借款不能返还。

  • 冒用他人借贷宝账户: 盗用他人信息注册借贷宝账户借款,逾期不还;购买他人借贷宝账户借款,逾期不还;明知他人无还款意愿,仍为其提供借贷宝账户,供其使用,逾期不还(诈骗罪共犯)。

  • 无还款能力借款: 无还款能力(无财产,无稳定工作,无稳定收入等情形)在平台上借款,逾期不还,且毫无还款意愿。

  • 制作良好信誉假象: 前期小额借款,且能够按时还款,使出借人误认借款人信用良好值得信赖,后期频繁或大额借款,借款达到足够金额后不再还款。

  • 公开宣传: 除通过借贷宝平台借款外,还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宣传募集资金信息,线下借款。

  • 放任亲友、员工公开吸收资金行为: 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发出借款需求,得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公众宣传吸收资金,再将吸收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明知此情况却不制止,放任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

三、借款后

  • 转移资金: 通过合法的转账或低利率借出形式将账户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本账户到期拒不还款,将其他账户资金提现,制造自己被逾期的假象,拒不还款,资金占为己有。

  • 肆意挥霍: 借入款项后,肆意挥霍,致使借款不能返还。

  • 携款潜逃: 收到借款后失去联系或逃匿。

  • 集资从事违法活动: 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吸毒、赌博等,毫无还款意愿。

  • 逃避返还资金: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公司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四、民事诉讼判决后

平台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出借人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借款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出借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向公安机关索取不予立案通知书,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据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藏匿、毁损、赠送、贱卖财产: 借款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造假案转移财产: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不报、假报财产或继续高消费: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拒不交付、拒不迁退: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销毁伪造证据、阻止妨害作证: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妨害执行公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其他重大损失: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