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人”):{{returnParmas.userName}}
身份证号:{{returnParmas.idCardNumber}}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

为方便受让人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转让人同意将其在编号【{{returnParmas.borrowContractNo}}】《借款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就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转让的内容

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returnParmas.tableDetail.repayUserName}}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CN}}
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CN}}
借款利率 年化{{returnParmas.tableDetail.rate}}
借款期限 {{returnParmas.tableDetail.borrowDays}}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即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且不能超过借款人就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

转让人保证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第二条  债权转让效力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在转让完成后由借贷宝平台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享有转让人在上述《借款协议》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回款安排

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的每笔还款按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偿还的比例分别为: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应还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

受让人起诉后且法院作出判决前,借款人的每笔还款优先偿还受让人拟垫付的诉讼费(以受让人确认的金额为准),余款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若借款人全部偿还受让人拟垫付的诉讼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受让人需按照实际垫付的诉讼费金额向借款人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如有)。

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的每笔还款优先偿还受让人实际垫付的诉讼费,余款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部分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四条  债权回购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下述转让人在满足任何一项回购条件下即有权随时以零元价格回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在借贷宝平台上没有超过还款日未足额还款(以下简称“欠款”)的情形;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虽有欠款,但转让人的借贷宝平台账户余额足够偿还欠款。

法院立案后,转让人申请标的债权回购的,转让人需先行向受让人支付已经垫付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标的债权回购的相关信息由借贷宝平台通知借款人。债权的回购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标的债权回购后,受让人及借贷宝平台不再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标的债权回购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转让人承诺

转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借款人线下还款的情形,即不存在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的事实。

转让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六条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本协议生效之后,借款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归转让人所有,用以偿还《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生效和保管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受让人在线确认后成立并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及本协议内容。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甲方:{{returnParmas.userName}}
乙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人”):{{returnParmas.userName}}
身份证号:{{returnParmas.idCardNumber}}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

为方便受让人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转让人同意将其在编号【{{returnParmas.borrowContractNo}}】《借款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就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转让的内容

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returnParmas.tableDetail.repayUserName}}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CN}}
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CN}}
借款利率 年化{{returnParmas.tableDetail.rate}}
借款期限 {{returnParmas.tableDetail.borrowDays}}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即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且不能超过借款人就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

转让人保证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第二条  债权转让效力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在转让完成后由借贷宝平台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享有转让人在上述《借款协议》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回款安排

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的每笔还款按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偿还的比例分别为: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应还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

受让人起诉后且法院作出判决前,借款人的每笔还款优先偿还受让人拟垫付的诉讼费(以受让人确认的金额为准),余款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若借款人全部偿还受让人拟垫付的诉讼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受让人需按照实际垫付的诉讼费金额向借款人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如有)。

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的每笔还款优先偿还受让人实际垫付的诉讼费,余款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部分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四条  债权回购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下述转让人在满足任何一项回购条件下即有权随时以零元价格回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在借贷宝平台上没有超过还款日未足额还款(以下简称“欠款”)的情形;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虽有欠款,但转让人的借贷宝平台账户余额足够偿还欠款。

法院立案后,转让人申请标的债权回购的,转让人需先行向受让人支付已经垫付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标的债权回购的相关信息由借贷宝平台通知借款人。债权的回购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标的债权回购后,受让人及借贷宝平台不再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标的债权回购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转让人承诺

转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借款人线下还款的情形,即不存在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的事实。

转让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保管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受让人在线确认后成立并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及本协议内容。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甲方:{{returnParmas.userName}}
乙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人”):{{returnParmas.userName}}
身份证号:{{returnParmas.idCardNumber}}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

为方便受让人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转让人同意将其在编号【{{returnParmas.borrowContractNo}}】《借款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就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转让的内容

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returnParmas.tableDetail.repayUserName}}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CN}}
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CN}}
借款利率 年化{{returnParmas.tableDetail.rate}}
借款期限 {{returnParmas.tableDetail.borrowDays}}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即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且不能超过借款人就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

转让人保证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第二条  诉讼费用

就标的债权的诉讼,转让人需预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等),所需诉讼费用费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本协议时由转让人向受让人一次性预付,若转让人预付费用不足或拒绝预付诉讼费用,视为转让人自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受让人将停止后续诉讼服务,造成的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预付诉讼费用计算标准:预付诉讼费金额=标的债权总额*3%,其中,预付诉讼费低于50元的,按照50元计算收取。

诉讼程序结束后,诉讼费用根据法院实际收取的金额多退少不补。

第三条  债权转让效力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在标的债权转让完成后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享有转让人在上述《借款协议》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回款安排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则受让人将转让人预付的诉讼费用全额退还。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的每笔还款按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偿还的比例分别为: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应还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

受让人起诉后且法院作出判决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如转让人预付的诉讼费金额多于受让人实际缴纳的诉讼费金额,则受让人将多收取的预付诉讼费退还给转让人;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每笔还款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

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的每笔还款金额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按照上述约定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后尚有余款的,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确认的诉讼费。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部分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五条  债权回购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下述转让人在满足任何一项回购条件下即有权随时以零元价格回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在借贷宝平台上没有超过还款日未足额还款(以下简称“欠款”)的情形;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虽有欠款,但转让人的借贷宝平台账户余额足够偿还欠款。

标的债权回购的相关信息由借贷宝平台通知借款人。债权的回购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标的债权回购后,受让人及借贷宝平台不再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标的债权回购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转让人承诺

转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借款人线下还款的情形,即不存在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的事实。

转让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本协议生效之后,借款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归转让人所有,用以偿还《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受让人在线确认后成立,并自受让人收到转让人预付的全部诉讼费用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及本协议内容。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甲方:{{returnParmas.userName}}
乙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人”):{{returnParmas.userName}}
身份证号:{{returnParmas.idCardNumber}}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

为方便受让人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转让人同意将其在编号【{{returnParmas.borrowContractNo}}】《借款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就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转让的内容

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returnParmas.tableDetail.repayUserName}}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CN}}
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CN}}
借款利率 年化{{returnParmas.tableDetail.rate}}
借款期限 {{returnParmas.tableDetail.borrowDays}}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即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且不能超过借款人就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

转让人保证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第二条  诉讼费用

就标的债权的诉讼,转让人需预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等),所需诉讼费用费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本协议时由转让人向受让人一次性预付,若转让人预付费用不足或拒绝预付诉讼费用,视为转让人自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受让人将停止后续诉讼服务,造成的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预付诉讼费用计算标准:预付诉讼费金额=标的债权总额*3%,其中,预付诉讼费低于50元的,按照50元计算收取。

第三条  债权转让效力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在标的债权转让完成后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享有转让人在上述《借款协议》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回款安排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则受让人将转让人预付的诉讼费用全额退还。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的每笔还款按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偿还的比例分别为: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应还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

受让人起诉后且法院作出判决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如转让人预付的诉讼费金额多于受让人实际缴纳的诉讼费金额,则受让人将多收取的预付诉讼费退还给转让人;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每笔还款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

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的每笔还款金额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按照上述约定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后尚有余款的,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确认的诉讼费。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部分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五条  债权回购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下述转让人在满足任何一项回购条件下即有权随时以零元价格回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在借贷宝平台上没有超过还款日未足额还款(以下简称“欠款”)的情形;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虽有欠款,但转让人的借贷宝平台账户余额足够偿还欠款。

标的债权回购的相关信息由借贷宝平台通知借款人。债权的回购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标的债权回购后,受让人及借贷宝平台不再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标的债权回购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转让人承诺

转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借款人线下还款的情形,即不存在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的事实。

转让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受让人在线确认后成立,并自受让人收到转让人预付的全部诉讼费用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及本协议内容。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甲方:{{returnParmas.userName}}
乙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人”):{{returnParmas.userName}}
身份证号:{{returnParmas.idCardNumber}}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

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

为方便受让人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转让人同意将其在编号【{{returnParmas.borrowContractNo}}】《借款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就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转让的内容

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returnParmas.tableDetail.repayUserName}}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CN}}
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CN}}
借款利率 年化{{returnParmas.tableDetail.rate}}
借款期限 {{returnParmas.tableDetail.borrowDays}}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即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且不能超过借款人就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

转让人保证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第二条  诉讼费用

就标的债权的诉讼,转让人需预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等),所需诉讼费用费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本协议时由转让人向受让人一次性预付,若转让人预付费用不足或拒绝预付诉讼费用,视为转让人自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受让人将停止后续诉讼服务,造成的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预付诉讼费用计算标准:预付诉讼费金额=标的债权总额*3%,其中,预付诉讼费低于50元的,按照50元计算收取。

诉讼程序结束后,诉讼费用根据法院实际收取的金额多退少不补。

第三条  债权转让效力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在标的债权转让完成后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享有转让人在上述《借款协议》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回款安排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则受让人将转让人预付的诉讼费用全额退还。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的每笔还款按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偿还的比例分别为: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应还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

受让人起诉后且法院作出判决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导致案件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每笔还款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

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的每笔还款金额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按照上述约定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后尚有余款的,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确认的诉讼费。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部分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五条  债权回购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下述转让人在满足任何一项回购条件下即有权随时以零元价格回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在借贷宝平台上没有超过还款日未足额还款(以下简称“欠款”)的情形;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虽有欠款,但转让人的借贷宝平台账户余额足够偿还欠款。

标的债权回购的相关信息由借贷宝平台通知借款人。债权的回购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标的债权回购后,受让人及借贷宝平台不再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标的债权回购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转让人承诺

转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借款人线下还款的情形,即不存在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的事实。

转让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本协议生效之后,借款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归转让人所有,用以偿还《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受让人在线确认后成立,并自受让人收到转让人预付的全部诉讼费用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及本协议内容。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甲方:{{returnParmas.userName}}
乙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人”):{{returnParmas.userName}}
身份证号:{{returnParmas.idCardNumber}}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

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

为方便受让人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转让人同意将其在编号【{{returnParmas.borrowContractNo}}】《借款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就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转让的内容

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returnParmas.tableDetail.repayUserName}}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CN}}
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CN}}
借款利率 年化{{returnParmas.tableDetail.rate}}
借款期限 {{returnParmas.tableDetail.borrowDays}}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即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且不能超过借款人就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

转让人保证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第二条  诉讼费用

就标的债权的诉讼,转让人需预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等),所需诉讼费用费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本协议时由转让人向受让人一次性预付,若转让人预付费用不足或拒绝预付诉讼费用,视为转让人自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受让人将停止后续诉讼服务,造成的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预付诉讼费用计算标准:预付诉讼费金额=标的债权总额*3%,其中,预付诉讼费低于50元的,按照50元计算收取。

第三条  债权转让效力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在标的债权转让完成后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享有转让人在上述《借款协议》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回款安排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的,则受让人将转让人预付的诉讼费用全额退还。

标的债权转让后且受让人起诉前,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的每笔还款按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偿还的比例分别为: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应还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

受让人起诉后且法院作出判决前,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导致案件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部分还款的,借款人每笔还款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

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的每笔还款金额优先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比例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按照上述约定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后尚有余款的,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确认的诉讼费。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部分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五条  债权回购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下述转让人在满足任何一项回购条件下即有权随时以零元价格回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在借贷宝平台上没有超过还款日未足额还款(以下简称“欠款”)的情形;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虽有欠款,但转让人的借贷宝平台账户余额足够偿还欠款。

标的债权回购的相关信息由借贷宝平台通知借款人。债权的回购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标的债权回购后,受让人及借贷宝平台不再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标的债权回购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转让人承诺

转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借款人线下还款的情形,即不存在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的事实。

转让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受让人在线确认后成立,并自受让人收到转让人预付的全部诉讼费用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及本协议内容。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甲方:{{returnParmas.userName}}
乙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人”):{{returnParmas.userName}}
身份证号:{{returnParmas.idCardNumber}}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

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

为方便受让人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转让人自愿将其在编号【{{returnParmas.borrowContractNo}}】《借款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以零对价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就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转让的内容

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returnParmas.tableDetail.repayUserName}}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principalCN}}
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元,大写:{{returnParmas.tableDetail.liabilitiesCN}}
借款利率 年化{{returnParmas.tableDetail.rate}}
借款期限 {{returnParmas.tableDetail.borrowDays}}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即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且不能超过借款人就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

转让人保证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第二条  诉讼相关费用

就标的债权的诉讼,转让人需向受让人支付诉讼相关费用,诉讼相关费用按诉讼进程分阶段收取。若转让人未足额支付诉讼相关费用,视为转让人自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受让人有权停止后续诉讼服务,造成的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上述诉讼相关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诉讼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见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债权转让效力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在标的债权转让完成后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享有转让人在上述《借款协议》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回款安排

标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就标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借款人部分还款的,按比例同时偿付借款本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标的债权项下的每笔还款中用于偿付借款本息、罚息金额=该笔还款金额*[标的债权项下应付本息、罚息之和/(标的债权项下应付本息、罚息之和+标的债权项下应付逾期管理费)];标的债权项下的每笔还款中用于偿付逾期管理费金额=该笔还款金额*[标的债权项下应付逾期管理费/(标的债权项下应付本息、罚息之和+标的债权项下应付逾期管理费)]。

标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就标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还款的,受让人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将借款人还款资金支付给转让人。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部分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五条  债权回购

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下述转让人在满足任何一项回购条件下即有权随时以零元价格回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在借贷宝平台上没有超过还款日未足额还款(以下简称“欠款”)的情形;转让人在提起债权回购之日虽有欠款,但转让人的借贷宝平台账户余额足够偿还欠款。

标的债权回购的相关信息由借贷宝平台通知借款人。债权的回购事项及有关信息以短信或借贷宝客户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一经发送至借款人注册手机号或消息推送至借款人的借贷宝客户端即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借款人。

标的债权回购后,受让人及借贷宝平台不再向转让人提供诉讼支持。标的债权回购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转让人承诺

转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标的债权不存在借款人线下还款的情形,即不存在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的事实。

转让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

受让人和转让人承诺,本协议生效之后,借款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归转让人所有,用于偿还《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受让人在线确认后成立,并自受让人收到转让人预付的全部诉讼费用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及本协议内容。

转让人同意并授权借贷宝平台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附件:诉讼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1.一审所需诉讼相关费用:一审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材料费)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本协议时由转让人向受让人一次性支付。

一审诉讼相关费用计算公式:一审诉讼相关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 620元(含公告费、材料费、交通费等)。

案件受理费=本协议签署之日《借款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2.财产保全费:如转让人申请财产保全,转让人需向受让人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及担保金(如有)。财产保全申请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担保金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1)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交纳的申请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且交纳后不退回。

(2)根据法院要求担保金金额进行收取。

3.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提出上诉请求,则转让人需向受让人一次性支付二审诉讼相关费用。

二审诉讼相关费用计算公式:二审诉讼相关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560元(含公告费、材料费、交通费等)

4.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如转让人通过借贷宝平台申请法院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则需向受让人一次性支付执行公告费和拍卖评估鉴定费。其中,执行公告费支付300元;拍卖评估鉴定费根据评估公司的实际收费进行代收。

甲方:{{returnParmas.userName}}
乙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